(2017)浙1082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韩挺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韩挺,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452号原告:吴韩挺。被告:王波。原告吴韩挺诉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娅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韩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5月24日,被告王波向原告吴韩挺借款20000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韩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