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成金、张加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成金,张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忠祥,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泽,男,汉族,1956年7月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成金,男,汉族,1991年5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张加林,男,1957年1月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成金之父)。申请执行人腾冲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金、张加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成金、张加林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成金、张加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