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学桂、吕怀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桂,吕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224号申请人:孙学桂,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吕怀生,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孙学桂与被申请人吕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怀生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