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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学桂、吕怀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桂,吕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224号申请人:孙学桂,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吕怀生,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孙学桂与被申请人吕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怀生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