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浩平诉龚胜强、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胡xx,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356号原告:周xx,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胡xx,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龚xx,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周xx诉被告龚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龚浩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