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蒲政齐李中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全,蒲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1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中全,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7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6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玖千元,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蒲某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1997年9月25日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华桥、检察官助理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白沙镇、塘河镇,四川省合江县等地多次实施入室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杨柳村1组盗走被害人龚某某家现金人民币24元。2、2015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铜寨村盗走了被害人黎某某家2只鸭子和6只母鸡。经鉴定,被盗鸡鸭共计价值人民币784元。3、2015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登云村4组盗走了被害人陈某某家现金约50元人民币。随后,二人又在被害人孔某某家盗走约100米长的闭路电线。经鉴定,被盗闭路电线价值人民币200元。4、2015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登云村5组将被害人李某家现金人民币700多元,一部黑色魅族牌X5手机盗走。随后,二人又分别将被害人卞某某家的6只土鸡和被害人谢吉华家的5只土鸡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84元,被盗土鸡共计价值人民币880元。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家8只土鸡和现金人民币300元。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何某某家的3块腊肉(约10斤重)盗走。经鉴定,被盗土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80元,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70元。6、2016年2月9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六贡村2组将被害人戴某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约400元、5条零6包软中华香烟、2箱玫瑰牌米花糖、2瓶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920元,被盗米花糖共计价值人民币176元。7、201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平村4组将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约6900元盗走。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约260元盗走。8、2016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李中全在重庆市盗窃江津区石蟆镇郭平村盗走被害人杜某某家现金人民币约2700元。9、2016年4月3日晚,被告人李中全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平村5组将被害人贺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约1400元盗走。随后,其又将被害人幸某某家中的2只猪脚和约15斤重的腊肉盗走。经鉴定,被盗猪脚价值人民币240元,被盗猪脚价值人民币255元。10、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4包硬壳朝天门香烟。随后,其又将被害人陈某田家现金人民币235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4元。11、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三口村2组盗走被害人陈某富家现金人民币1000元。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罗某明家现金人民币26元盗走。12、2016年5月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石蟆口4组220号盗走被害人张某书家中3包喜糖,2包红双喜香烟。随后,二人又在杨柳村将被害人郭某书家现金人民币38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13、2016年5月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四川省合江县南滩镇攀湾村九社先后将被害人周某德家、周某军家、曾某兵家、卞某某家、苏某华家、王某明家中共计现金人民币约1439元、1个竹背篼、2桶食用油、1只鹅盗走。经鉴定,被盗竹背篼价值人民币36元、被盗食用油共计价值人民币135元、被盗鹅价值人民币66元。14、2016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石蟆口村4组盗走被害人成某中家现金人民币1102元。15、2016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4组盗走被害人杨某生家中现金人民币约8050元。16、2016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铜寨村盗走被害人古某家4根鱼竿和2包芙蓉王牌香烟。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蒋某元家4只母鸡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17、2016年6月7日晚,被告人李中全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4组343号盗走被害人张某兵家现金人民币10200元。18、2016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登云村4组盗走被害人王某平家现金人民币6500元。19、2016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杨柳村1组盗走被害人龚某烈家现金人民币190元。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王某容家现金人民币约450元和一副耳环盗走。20、2016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槐花村1社盗走被害人赵某文家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陈某宽家现金人民币约5000元、1条软云烟、2条软玉溪牌香烟、3条硬云烟、4条软朝天门牌香烟、1条长征牌香烟、6包硬云烟和2瓶红牛饮料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和饮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527元。21、2016年7月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行祠村2组盗走被害人罗某福家现金人民币210元和一桶约重12斤的菜籽油。经鉴定,被盗菜籽油价值人民币120元。22、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五举村盗走被害人张某容家现金人民币386元和约4斤重的干花椒。经鉴定,被盗干花椒价值人民币240元。23、2016年7月8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东溪村6组盗走被害人邹某琼家现金人民币11元和2条硬壳朝天门香烟。随后,二人又在被害人赵某华家盗走现金120元,在被害人税某木家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和一枚金戒指。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3600元。24、2016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东山村盗走被害人郑某勋家现金人民币约600元。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刘某芬家现金人民币约800元盗走。25、2016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登云村6组盗走被害人陈某家现金人民币1700元。26、2016年8月1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东山村5组盗走被害人崔某湖家现金人民币约230元。27、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正林村2组盗走被害人龙某明家现金人民币约760元。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成某进家2根共10斤重猪脚、2块共6斤的腊肉和4只母鸡盗走。经鉴定,被盗猪脚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02元,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320元。28、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金宝村4组盗走被害人胡某家2条软壳玉溪牌香烟、1条软壳云烟、6条硬壳云烟、7条软壳朝天门牌香烟烟和现金人民币约705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990元。29、2016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1组盗走被害人朱某中家现金人民币6000元。随后,二人又在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袁湾村2社将被害人谭某华家现金人民币800元盗走。30、2016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马庙村10社77号盗走被害人赵某英家现金人民币1200元。31、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黄庄村盗走被害人李某家现金人民币约740元。32、2016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三口村先后盗走被害人李某涛家现金人民币约17O元,被害人肖某清家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被害人肖某华家现金人民币约90元,被害人杜某方家现金700元和4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33、2016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东山村盗走被害人龙某家现金人民币约1200元。34、201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盗走被害人朱某福家现金人民币约400元。35、2016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4组盗走被害人王某治家现金人民币约60元和3包软朝天门牌香烟。随后,二人又将被害人张某元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36、2016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盗走被害人王某富家现金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中全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781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蒲某某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228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全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中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塘河镇、白沙镇、四川省合江县等地多次实施入室盗窃。其中,被告人李中全窃取他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7557元,被告人蒲某某窃取他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2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杨柳村1组盗走被害人龚某某家现金人民币24元。2、2015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铜寨村盗走了被害人黎某某家2只鸭子和6只母鸡。经鉴定,被盗鸡鸭共计价值人民币784元。3、2015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登云村4组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家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被害人孔某某家100米长的闭路电线。经鉴定,被盗闭路电线价值人民币200元。4、2015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登云村5组盗走被害人李某家现金人民币700元、一部黑色魅族牌X5手机,盗走被害人卞某某家6只家养鸡,盗走被害人谢吉华家5只家养鸡。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84元,被害人卞某某被盗家养鸡价值人民币480元,被害人谢吉华被盗家养鸡价值人民币400元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被害人何某某家中盗走8只家养鸡、现金人民币300元。随后,二被告人又在江津区石蟆镇郭平村被害人何某某家中盗走10斤腊肉。经鉴定,被盗家养鸡共计价值人民币680元,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70元。6、2016年5月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石蟆口4组220号被害人张某书家中盗走2包红双喜香烟。随后,二被告人又在石蟆镇杨柳村被害人郭某书家盗走现金人民币38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7、2016年5月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四川省合江县南滩镇攀湾村九社,进入被害人周某德、周某军、曾某兵、卞某某、苏某华、王某明家中盗窃。其中,被害人周某德被盗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周某军被盗现金人民币40元,被害人曾某兵被盗现金人民币60元,被害人卞某某被盗现金人民币36元,被害人苏某华被盗现金人民币3元、2桶食用油和一个竹背篼,王某明被盗现金人民币300元、一只鹅。经鉴定,被盗竹背篼价值人民币36元,被盗食用油共计价值人民币135元,被盗鹅价值人民币66元。8、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铜寨村被害人古某家中盗走4根鱼竿和2包芙蓉王牌香烟。随后,二被告人又在同村被害人蒋某元家中盗走4只母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9、2016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槐花村1社被害人赵某文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随后,二被告人又在同村被害人陈某宽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约5000元、1条软云烟、2条软玉溪牌香烟、3条硬云烟、4条软朝天门牌香烟、1条长征牌香烟、6包硬云烟和2瓶红牛饮料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和饮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527元。10、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五举村被害人张某容家盗走现金人民币386元、4斤干花椒。经鉴定,被盗干花椒价值人民币240元。11、2016年7月8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东溪村6组盗走被害人邹某琼家现金人民币11元、2条硬壳朝天门香烟,盗走被害人赵某华家现金人民币120元,盗走被害人税某木家中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一枚金戒指。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被盗金戒指指价值人民币3600元。12、2016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东山村盗走被害人郑某勋家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被害人刘某芬家现金人民币800元。13、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黄庄村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40元。14、2016年9月1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三口村盗走被害人李某涛家现金人民币17O元,盗走被害人肖某清家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被害人肖某华家现金人民币90元,盗走被害人杜某方家现金人民币700元和4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15、2016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东山村被害人龙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16、2016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被害人朱某福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400元。17、2016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4组被害人王某治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0元、3包朝天门牌香烟(软壳)。随后,二被告人又在同村被害人张某元家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0元。18、2016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被害人王某富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19、2016年2月9日晚,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六贡村2组被害人戴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约400元、5条零6包软中华香烟、2箱玫瑰牌米花糖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920元,被盗米花共计价值人民币176元。20、201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平村4组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家现金人民币6900元,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家现金人民币260元。21、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三口村2组盗走被害人陈某富家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被害人罗某明家现金人民币26元。22、2016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石蟆口村4组被害人成某中家盗走现金人民币1102元。23、2016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4组被害人杨某生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050元。24、2016年6月1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登云村4组被害人王某平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500元。25、2016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杨柳村1组盗走被害人龚某烈家现金人民币190元,盗走被害人王某容家现金人民币450元。26、2016年7月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行祠村2组被害人罗某福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10元、一桶菜籽油(12斤)。经鉴定,被盗菜籽油价值人民币120元。27、2016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登云村6组被害人陈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元。28、2016年8月1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东山村5组被害人崔某湖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30元。29、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正林村2组被害人龙某明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60元。随后,二人又在同村被害人成某进家中盗走10斤重猪脚(2根)、6斤腊肉(2块)和4只母鸡。经鉴定,被盗猪脚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02元,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320元。30、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金宝村4组被害人胡某家中盗走2条软壳玉溪牌香烟、1条软壳云烟、6条硬壳云烟、7条软壳朝天门牌香烟烟和现金人民币705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990元。31、2016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1组被害人朱某中家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随后,二人又到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袁湾村2社被害人谭某华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32、2016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李中全与何某某在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马庙村10社77号被害人赵某英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33、2016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李中全在重庆市盗窃江津区石蟆镇郭平村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700元。34、2016年4月3日晚,被告人李中全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平村5组盗走被害人贺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400元,盗走被害人幸某某家2只猪脚和15斤腊肉。经鉴定,被盗猪脚价值人民币240元,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255元。35、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中全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家4包硬壳朝天门香烟,盗走被害人陈某田家现金人民币235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4元。36、2016年6月7日晚,被告人李中全在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石龙门村4组343号被害人张某兵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200元。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从被告人李中全处扣押赃款人民币668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原江津市人民法院(1997)津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刑初字第0044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魅族X5购机发票、扣押笔录及清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2017]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龚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李中全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781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蒲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22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中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中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二、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李中全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本案被害人古平被盗的四根鱼竿。四、责令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退赔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清单)。五、被告人李中全被扣押的赃款现金人民币6680元,由扣押机关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处理。(上列罚金、退赔款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剑云审 判 员 杨洪桃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杨附: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退赔清单1、被告人李中全、蒲某某共同退赔下列被害人经济损失:龚某某人民币24元、黎某某人民币784元、陈某某人民币50元、孔某某人民币200元、李某人民币2484元、卞某某人民币480元、谢吉华人民币400元、何某某人民币980元、何某某家人民币170元、张某书人民币20元、郭某书人民币380元、周某德人民币1000元、周某军人民币40元、曾某兵人民币60元、卞某某人民币36元、苏某华人民币174元、王某明人民币366元、古平人民币50元、蒋某元人民币320元、赵某文人民币1000元、陈某宽人民币6527元、张某容人民币626元、邹某琼人民币131元、赵某华人民币120元、税某木人民币4200元、郑某勋人民币600元、刘某芬人民币800元、李某人民币740元、李某涛人民币17O元、肖某清人民币3000元、肖某华人民币90元、杜某方人民币1020、龙某人民币1200元、朱某福人民币400元、王某治人民币90元、张某元人民币1200元、王某富人民币800元、戴某某人民币4496元。2、被告人李中全退赔下列被害人经济损失:周某某人民币6900元、李某某人民币260元、陈某富人民币1000元、罗某明人民币26元、成某中人民币1102元、杨某生人民币8050元、王某平人民币6500元、龚某烈人民币190元、王某容人民币450元、罗某福人民币330元元、陈某人民币1700元、崔某湖人民币230元、龙某明人民币760元、成某进人民币622元、胡平人民币9040元、朱某中人民币6000元、谭某华人民币800元、赵某英人民币1200元。杜某某人民币2700元、贺某某人民币1400元、幸某某人民币495元、陈某某人民币24元、陈某田人民币2350元、张某兵人民币10200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