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7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白玉城民族玉雕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7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一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白玉城民族玉雕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6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马学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京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763447元。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白色或黄色和田玉原石七块,并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其中4号和田玉原石于2018年2月21日以224000元的最高价售出,1号、2号和田玉原石于2018年5月26日以共计336000元的最高价售出,以上拍卖款已全部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对于剩余四块和田玉原石(3号、5号、6号、7号)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共计1176000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将上述四块剩余和田玉原石交付给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3民初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军审判员 褚晓勇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