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执19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济源市正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济源市正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9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本院执行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但被执行人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正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