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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明开与王章清、刘正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开,王章清,刘正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338号原告:陈明开,男,1979年3月12日生,苗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被告:王章清,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砺,贵州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海,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城关八一路旁。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明开与被告王章清、刘正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明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开撤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谢昭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