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风连与被执行人杨书珍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连,杨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张风连,女,195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杨书珍,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778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