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陈树兵申请执行自贡宏阳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王银河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兵,自贡宏阳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王银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兵,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内江市。被执行人:自贡宏阳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王银河,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的陈树兵申请执行自贡宏阳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王银河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14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唐 诚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