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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张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15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66号首创国际城项目6期1栋10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829940。负责人于建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虹,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斐,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张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14日,其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其陕A73G**蓝鸟-2016款1.6LCVT炫酷版轿车一辆,合同期限为三年,被告须于合同期内每月14日前以期初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直至36期付完。第一期租金为30600元,剩余每期5600元。合同签订当日,其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合同对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后被告拖欠租金不付亦拒绝返还车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X2016120039);被告返还车辆(车型:LANNIA蓝鸟-2016款1.6LCVT炫酷版、白色、车牌陕A73G**,发动机编号579146Y,车架号码LGBH72E00GY084375),价值107900元;被告处理租赁期内产生的全部违章并恢复车辆无违章行为原状,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8(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