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黄鹏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56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鹏,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07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鹏罚金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鹏名下的车牌照为川Q8××AK的五羊-本田牌××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三、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海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