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波、潍坊顺风机械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潍坊顺风机械厂,刘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波,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潍坊顺风机械厂。被执行人:刘继斌,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波与潍坊顺风机械厂、刘继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