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波、潍坊顺风机械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潍坊顺风机械厂,刘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波,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潍坊顺风机械厂。被执行人:刘继斌,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波与潍坊顺风机械厂、刘继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