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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文光与唐荣、王建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光,唐荣,王建三,王新宝,王跃州,王耀国,张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288号原告:陈文光,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唐荣,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建三,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新宝,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跃州,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耀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陈文光与被告唐荣、王建三、王新宝、王跃州、王耀国、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