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文光与唐荣、王建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光,唐荣,王建三,王新宝,王跃州,王耀国,张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288号原告:陈文光,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唐荣,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建三,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新宝,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跃州,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耀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陈文光与被告唐荣、王建三、王新宝、王跃州、王耀国、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