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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2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周莲艳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莲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24340号原告:周莲艳,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二层203、205、206室。负责人:邵雷。原告周莲艳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周莲艳诉称,判令紫金公司赔偿周莲艳损失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8时00分许,陈洋驾驶×××号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凌海服务区(473KM),与×××(×××)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此次事故造成周莲艳车辆受损。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第21075120160018号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陈洋负事故无责任。周莲艳投保的冀X**号轿车已在紫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莲艳与紫金公司纠纷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规定,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案由为保险纠纷的民事一审案件应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宋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