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与路未斌、张军龙、黄东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路未斌,张军龙,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住所地:固原市。负责人:柳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勇,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资产处理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路未斌,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张军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被执行人黄东,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8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军龙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中山街支行的账户存款42950.43元。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