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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韩玉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建珍,女,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玉英,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建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豫0122财保32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韩玉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上海嘉陵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潘建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已就双方纠纷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玉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上海嘉陵牌电动三轮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