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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868瓮安县给力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明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给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高明容,袁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给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瓮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584119952D。委托代理人喻泽林,系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明容,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生,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袁常久,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瓮安县给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明容、袁常久追偿权纠纷一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7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二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瓮安县给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替高明容、袁常久借款本息人民币2808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袁常久有位于瓮安县雍阳镇鼓楼社区塔中巷7号住房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袁常久在2017年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若袁常久偿还申请执行人后向高明容追偿到该笔借款,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其余请求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理上述财产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袁常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业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