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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金克与张道营、张道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克,张道营,张道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144号原告郭金克,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道营,男,汉族,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道斌,男,成年,汉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乡王庄村龙泉*组居民,诉状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九组,现住址不详。原告郭金克诉被告张道营、张道斌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道斌现在的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张道斌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金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退回原告郭金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