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雷亚平、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雷亚平,李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12号原告:马秀英,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雷亚平,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李晶,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原告马秀英诉被告雷亚平、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马秀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秀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