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术平与哈洪生、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平,哈洪生,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43169号原告:李术平,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刚,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洪生,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光路3399号。法定代表人:于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主要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晶,女,该公司职员。原告李术平与被告哈洪生、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滨海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郭长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术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刚,被告交通滨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洪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术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746.88元,上述不足部分由被告哈洪生、交通滨海公司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1日18时05分,被告哈洪生驾驶交通滨海公司所有的津A×××××号车沿四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李术平驾驶的本人所有的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哈洪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准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交通滨海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由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被告哈洪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证据,下文详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1日18时05分,被告哈洪生驾驶经上线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津A×××××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四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海新区汉沽检察院对面隔离带开口处左转弯准备进入加油站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驾驶,遇李术平醉酒后驾驶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沿四纬路南侧第四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前部右侧撞击电动自行车左侧,造成李术平摔倒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本市交管局汉沽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哈洪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术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哈洪生驾驶的牌号津A×××××号车登记为被告交通滨海公司所有,被告哈洪生为其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从事雇佣活动。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附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原告李术平受伤被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转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住院治疗49天,其中第一次住院诊断伤情为急性颅脑损伤、左侧眼眶多发骨折、颅底骨折等,出院医嘱记载出院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第二次住院诊断伤情为脑挫伤、左眼眶骨骨折、精神障碍(颅脑损伤后)等,出院医嘱记载注意休息,到天津市三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口腔及眼部疾患。事故发生后,被告哈洪生、交通滨海公司分别为李术平垫付10000元。又查明,本案诉前原告李术平申请对被告交通滨海公司所有的津A×××××号车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7)津0116财保40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交通滨海公司所有的津A×××××号车,李术平为此支付保全费1020元。本院认为,哈洪生驾驶经上线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掉头时未确保安全,与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术平发生碰撞。交警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据此认定哈洪生、李术平分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经审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认定。哈洪生、李术平的责任划分本院确定为8:2。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该损失由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数额99683.6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治疗74天,按照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为7400元。3、营养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多处骨折,且结合其年龄及第一次住院加强营养的出院医嘱,本院对营养费予以酌情保护,参照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本院酌定营养费为3700元。关于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因被告交通滨海公司所有的津A×××××号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由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783.61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哈洪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100783.61元×80%=80626.89元。待被告人民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告李术平退还哈洪生垫付款10000元、退还交通滨海公司垫付款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术平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术平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80626.89元;三、驳回原告李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170元,由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担负,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术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娜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