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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海忠、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忠,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5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忠,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玮,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前进二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子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海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陈海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志和公司同意该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海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志和公司已经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349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海忠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减半收取为5元,均由陈海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凤迎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