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泉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81执1562号被拘留人曾剑,性别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曾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口头或者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