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高清宏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清宏,曾用名高忠玉,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半文盲,务农,住桑植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6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6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清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兴阶、书记员郑梦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清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清宏误以为被害人刘某乙是其女朋友的网友,便手持菜刀在桑植县澧源镇澧水大桥桥头下将刘某乙砍伤,经鉴定,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高清宏于2017年3月6日主动到桑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5月31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主持和解,高清宏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刘某乙对高清宏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清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调解协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清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张天星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治安监控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清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清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高清宏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高清宏的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及高清宏的家庭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清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兴权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皮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余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