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小五与孟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五,孟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640号原告:崔小五(又名崔公恩),男,汉族,1955年9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鼓楼166号二楼。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小五诉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崔小五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崔小五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崔小五承担。审判长 谢 礼 涛审判员 武 娜 娜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