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顾士鹏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士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特11号申请人:顾士鹏,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彬,邹城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顾士鹏申请宣告邢瑞娟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士鹏称,请求宣告邢瑞娟失踪。申请人与邢瑞娟系夫妻关系,邢瑞娟于201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请求宣告邢瑞娟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邢瑞娟,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九里村370号,原住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九里村370号,系申请人顾士鹏之妻。邢瑞娟于201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顾士鹏申请宣告邢瑞娟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邢瑞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邢瑞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邢瑞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由申请人顾士鹏的陈述、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九里涧村村民委员会和邹城市公安局府前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申请人顾士鹏申请宣告邢瑞娟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邢瑞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