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雷与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民初2490号原告:陈雷,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02000013962。法定代表人:黎昌义,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宝善街*****号******楼。委托代理人:郭东,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雷诉被告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雷,被告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对原告损伤的牙齿进行妥善修复。2、要求被告交还原告CT结果资料由原告带走保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团购了一张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洗牙券,并于2017年3月11日下午4点左右到店洗牙,治疗由一位女护士操作,在检查口腔情况后得知只有一颗才补好的牙需要注意点之外,其他均可做洁治。整个过程大约30分钟,洁牙过程中深感操作杂乱,在门牙区域时剧痛,明显感到刀头在牙面垂直震动之后用镜子照了下有条白痕和流血。她说没事,洁牙完成之后套餐中还有个CT检查,那时她说你的牙没事不用了。但是经过刚才的剧痛我强烈要求要检查,套餐里有就必须有,检查后说没事,疼痛是刮到牙龈有点出血没事。然后我要带走影像资料,告知要二次付费,我说套餐里怎么没写明,店内也没公示,答之内部规定。离开后门牙区还是有痛感,之前的几次洁牙之后都没这么痛。第二天晨起刷牙的时候发现牙齿有异样。在灯光下仔细检查发现多颗牙齿有裂纹。后去2家三甲医院口腔科就诊检查后得知左上1右上1纵裂(隐裂可见)、左下6近颊可见裂纹、左上6近颊隐裂纹、右下5近颊隐裂纹、其他多颗牙齿上有刮痕。所有隐裂纹均可在不同角度光照下肉眼可见。由于医院告知隐裂在X光片下难以辨认故而未有拍片。让我去拷贝在当时被告处做的CT资料。至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动作粗鲁等造成自己牙齿的损伤,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答辩称:如果原告的牙齿损伤是我方造成的,我方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愿意为原告修复。同意将CT结果资料交给原告。我们多次与原告协商解决,原告都不同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3月11日,原告在美团团购了人民币1元的被告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洗牙券一张,并于2017年3月11日下午4点左右到被告处洁牙,洁牙时原告牙龈有出血现象,洁牙后原告自称门牙区有痛感,第二天晨起刷牙时发现牙齿有异样。2013年3月13日,原告到昆明市延安医院口腔科检查,诊断意见为右上1牙齿隐裂纹。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以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权利,故应适用法律对侵权责任的担责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于违法行为、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都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支付人民币1元购买了被告的洗牙券,并提供了支付宝的支付凭证,原、被告双方即建立了医疗关系。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六颗牙齿有裂纹、一颗牙齿有隐裂纹,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昆明市延安医院的病历记录,并未记载原告有七颗牙齿出现裂纹,仅右上1隐裂纹。另,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被告认为洁牙不会造成牙齿的裂纹,不认可其洁牙的行为存在过错。最后,庭审中本院已多次向原告释明,询问其是否申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故本院无法认定被告为原告的洁牙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自称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此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为其提供的洁牙行为存在过错,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以及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损伤的牙齿进行妥善修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交还其CT结果资料由原告带走保存的主张,因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让原告自行到被告处拷贝CT资料,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陈雷拷贝其口腔CT资料。二、驳回原告陈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怡代理审判员 刘志恒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焰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