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张行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张行南,张小红,陈立志,陶玉华,周长波,陈翠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38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宋民,职务行长地址:临邑县迎宾路128号。委托代理人于波,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行南,男,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张小红,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立志,男,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陶玉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周长波,男,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陈翠翠,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行南、张小红、陈立志、陶玉华、周长波、陈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8214.14元或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8214.14元或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