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虹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09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4009幢一层A区179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君。委托代理人:栾伟锋,男,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乐圆,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季虹艳,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