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烟台黎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车吉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黎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车吉祥,金玲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黎明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被执行人:车吉祥,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金玲雁,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福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车吉祥、金玲雁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宝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