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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养辉、俞学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养辉,俞学文,朱丽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养辉,男,1958年7月7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俞学文,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朱丽俐,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浙0723执122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俞学文在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1010200元债权的分配款6566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学文在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1010200元债权的分配款65663元的扣留并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