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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宪平与高锡泉、张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锡泉,张晓燕,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锡泉,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燕,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高锡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宪平,男,1954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高锡泉、张晓燕、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锡泉、张晓燕、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高锡泉、张晓燕、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锡泉、张晓燕、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上诉人高锡泉、张晓燕、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兴娟审判员  蔡荣花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