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朝平与王正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2017)川1781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平,王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朝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正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万源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正华存款2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