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红诉陈景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陈景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528号原告:高红,女性,汉族,1972年5月1日,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被告:陈景营,男性,汉族,成年,住XXXXXXXXXXXXX。原告高红与被告陈景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高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高红负担。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同田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