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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黎勇与李水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勇,李水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328号之一原告:黎勇,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城县。被告:李水泉,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黎勇与被告李水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李水泉送达法律文书于2016年3月31日中止诉讼。2017年5月17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黎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勇负担。审判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