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黎勇与李水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勇,李水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328号之一原告:黎勇,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城县。被告:李水泉,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黎勇与被告李水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李水泉送达法律文书于2016年3月31日中止诉讼。2017年5月17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黎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勇负担。审判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