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侯超与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超,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超。被执行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炎。申请执行人侯超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6]6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633元(其中案款15500元,本院案件执行费133元)。现本院已将上述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侯超,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3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