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连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连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11号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1号院。法定代表人赵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小行,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客服部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公司宿舍。被告贾连香,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连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连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连香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