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滕然林、李钦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然林,李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滕然林,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李钦胜,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证件号码4528021975xxxxxxxx。申请执行人滕然林与被执行人李钦胜承揽合同一案中,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钦胜支付95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方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勇审 判 员 吕智德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菁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