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来宾市方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宾市方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骏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曦晨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修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严仕贸易有限公司,修忠泉,阙素梅,严晓红,刘俊,潘丽英,覃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来宾市方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叶永集,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锦缘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潘丽英,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八桂红钰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严晓红,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骏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修忠泉,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曦晨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姚天锡,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修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修忠泉,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严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严晓红,经理。被执行人修忠泉,男,汉族,生,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阙素梅,女,汉族,生,系修忠泉之妻,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严晓红,女,汉族,生,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刘俊,男,汉族,生,系严晓红支夫,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潘丽英,女,壮族,生,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覃合,男,壮族,生,系潘丽英之夫,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锦缘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60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赵 延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