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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德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德品,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亦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81字民初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审 判 员  陈令奇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