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饶丑凤、金四妹与向英、向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丑凤,金四妹,向英,向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民初437号原告饶丑凤,男,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原告金四妹,女,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皮芳梅,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英,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被告向某某,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雄,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饶丑凤、金四妹与被告向英、向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丑凤、金四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原告与两被告各享有被继承人饶桂香遗产18.5万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之女饶桂香于2017年3月19日因病去世,经清点遗物时发现饶桂香有存款37万元。饶桂香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两被告。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为饶桂香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两被告称两原告无权继承遗产,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请依法分割遗产。被告向英、向某某辩称,母亲饶桂香遗留存款为276973.1元,因被告料理母亲后事花丧葬费等费用85130元,请求在分割遗产时先析出该笔开支,并从适当照顾未成年人向某某的原则进行分配。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证据1,因该证据系新寨村委会出具,就被告所花丧葬费及预计墓碑开支的数额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饶丑凤、金四妹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向英、向某某是姐弟关系。遗产被继承人饶桂香是原告之女,是被告的母亲。2014年4月28日,饶桂香与两被告的父亲向付金因感情不和到本院协议离婚,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婚生子向某某由其父向付金负责抚养;两岔乡若作村房屋归向某某所有;饶桂香一次性支付向付金5万元。离婚后,饶桂香没有与两被告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3月17日,饶桂香在桑植县务工时突发脑干出血,被朋友黄明燕送到桑植县人民医院抢救,3月19日,由前夫向付金及两被告接回龙山县农车乡新寨村八组家中去世,两被告料理了饶桂香生前生后事宜,花医疗费4100元(其中含黄明燕垫付2100元,尚未付给黄明燕),请车费1200元。被告提供丧葬费明细开支29830元,为饶桂香定制墓碑提供杨延长证明计价23000元。原、被告在清理饶桂香遗物时,发现饶桂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276973.1元,其中在永顺县府正街营业所持有账号XXXXXXXXXXXXXX“一本通”金额为163360元,在龙山县马蹄营业所持有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存单金额为1367.5元,在吉首火车站支行持有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绿卡通”金额37245.6元,在永顺县校场路支行持有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绿卡通”金额为75000元。双方因就饶桂香存款分配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请依法处理。两原告现有一子三女,均已成年,原告主要依靠子女提供生活来源。被告向英在长沙某私立医院从事护士工作,被告向某某在长沙某修理店做学徒。本院认为,储蓄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本案被继承人饶桂香死亡时,有储蓄(存款)276973.1元,因没有办理遗嘱或遗赠,其储蓄应当按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两原告和两被告分别是饶桂香的父母和子女,享有其储蓄的继承权。两原告虽然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但鉴于其尚有一子三女可以供给生活来源;而被告向英已经成年并工作,未成年的被告向某某已做修理学徒,在其父母离异后,未与被继承人饶桂香共同生活,故双方分配遗产时,均不符合多分的法定情形,应按照均等原则分配。两被告主张分配遗产时,应先析出饶桂香医疗费4100元、请车费1200元及丧葬费、墓碑开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由于两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丧葬费开支29830元,为饶桂香定制墓碑计价23000元及拖碑立碑开支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被告对开支数额也不予认可,故丧葬费比照处理事故纠纷按照湖南省201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48525元,以总额6个月计算认定为24262.5元;墓碑费用仅是预计,尚未实际产生,子女为亡故母亲圈坟立碑属伦理风俗范围,该费用酌情认定20000元。案外人黄明燕垫付医疗费2100元,一并从储蓄中析出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两原告向黄明燕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被继承人饶桂香储蓄276973.1元中,为原告饶丑凤、金四妹析出黄明燕所垫付的医疗费2100元,为被告向英、向某某析出医疗费2000元、请车费1200元、丧葬费24262.5元、墓碑费用20000元合计47462.5元,余下部分227410.6元作为遗产由两原告和两被告均等分配,即两原告享有113705.3元,两被告享有113705.3元。最后两原告应获得饶桂香的储蓄分配金额为115805.3元(黄明燕垫付医疗费2100元由两原告支付),两被告应获得分配金额为161167.8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饶丑凤、金四妹共同负担2000元,由被告向英、向某某共同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向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