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行审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王三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国土资源局,王三光,徐小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244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修武县幸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4320。法定代表人王仕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郝隆魁,男,1988年7月16日生,住修武县,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三光,男,50岁,现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徐小六,男,47岁,现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小六和被执行人王三光,未经批准,分别于2015年11月和2016年3月非法占用修武县五里源乡烈杠营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非法占地面积分别为314平方米。该事实有被告执法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修武县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以及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佐证。2017年4月12日,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徐小六、王三光两个不同违法主体和各自不同的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处罚。本院认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将徐小六、王三光两个不同的行政相对人、不同违法事实的处罚,在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予以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修国土罚决字[2017]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