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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063刘国强与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法定代表人陈代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与被执行人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劳人仲案字[2017]第5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已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州东亚钢铁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本案的执行依据铜劳人仲案字[2017]第56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不是有效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国强关于铜劳人仲案字[2017]第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