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田与被告张某、张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张某,张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090号原告:张某田,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张某,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张某林,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田诉被告张某、张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田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巾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