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洪华与陈亭新、何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华,陈亭新,何丽霞,北京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分公司,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743号原告王洪华,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委托代理人冯大利,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亭新,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何丽霞,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三人北京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分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潮白河孔雀城英国宫一期商业街2号房。负责人:吴永刚,总经理。第三人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潮白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华与被告陈亭新、何丽霞,第三人北京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已附卷),故原告王洪华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洪华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