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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顺国、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顺国,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于顺国。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顺国与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应付给于顺国62,7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