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圆圆、高玉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圆圆,高玉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87号申请人苏圆圆,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高玉琴,女,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申请人苏圆圆与被申请人高玉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圆圆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高玉琴所有的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如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圆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玉琴所有的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