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里建设广场支行与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里建设广场支行,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里建设广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第23层,组织机构代码:70852315-7。法定代表人:谢远莉。委托代理人:郑坦明,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杰,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萍,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里建设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0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99,822.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31,987.26元、保全费人民币3,448元、仲裁费人民币20,572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在深圳市鹰眼查控网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证,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杨萍名下位于罗湖区××路以西幸福里雅居1栋31F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86)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萍名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04×××5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93.25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61.9元之后,余款人民币10,731.35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请该笔款项划至其名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表示其目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星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