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0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3楼。被执行人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本院在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通过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0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