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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德京与被执行人西安通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德京,西安通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耿德京,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通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1幢6层604室。法定代表人张芦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德京与被执行人西安通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8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14889元。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陕0103民初8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